摘要: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1.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被投诉人是中国的持有人Hu aoguo。
仲裁过程:2021年8月9日,投诉人腾讯公司向所在地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申诉;
2021年8月12日,中心邀请投诉人对提交的投诉书进行修改,同时向双方发出“仲裁程序已受理”的通知;
2021年8月13日,中心收到投诉人修改后的投诉书,同时根据投诉人请求向被投诉人发出“仲裁程序语言为中文”的通知,对此被投诉人未作出回复;
2021年8月19日,中心正式以中英双语形式通知被投诉人,仲裁程序正式开始,要求其在2021年9月8日前回复。
2021年9月14日,中心通知被投诉人缺席、违约;
2021年9月22日,中心指定Dr.Hong Xue为独任仲裁专家审理本案。
双方辩论:A.投诉人
1、投诉人主张其是“腾讯”与“腾讯文档”在中国的权利人;
2、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
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5、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转移给投诉人。
B.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论点作出任何回应。
仲裁结果: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腾讯”和“腾讯文档”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对此,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反驳的证据,专家组也未从其它证据发现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享有争议域名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内容。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达成仲裁需要的第二要素。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解析跳转至名为“石墨文档”的网站,同时投诉人还举证表明,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社交媒体记录等信息均显示被投诉人为石墨文档的前端开发工程师。对此,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回应。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证据予以采信。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达成仲裁需要的第三要素。
综上所述,专家组下令将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转移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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