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方就使用哪一版《解决办法》来判决争议域名展开了激烈的角逐,但最后仲裁小组还是支持美国公司的仲裁,要求争议域名持有人转移域名给投诉人。
争议域名: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美国的IMDB.com公司,又称为“互联网电影资料库”,成立于1990年10月17日,其母公司为亚马逊;
2、被投诉人是石家庄迈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仲裁过程:
2021年9月9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投诉;
2021年9月15日,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并要求其在2021年9月30日前进行回复;
2021年9月30日,被投诉人要求将答复时间延迟,经过中心判定要求有效,答复时间延长至2021年10月15日;
2021年10月20日,中心任命Sebastian·MW·Hughes(塞巴斯蒂安·MW·休斯)作为唯一小组专家,正式开启审理程序。
事实背景:
1、投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司,于1996年发布了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网站;
3、投诉人的网站imdb.com是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电影数据库网站之一,提供电影、演员、电视剧、明星等信息在线数据库,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电影评级网站之一;
双方辩论:
A.投诉人
关于争议域名适用《解决办法》
B.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表示,该争议应适用于2014年11月2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2014)】具体原因如下:
2、被投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当时《解决办法》(2014版)仍在生效,2019版《解决办法》尚未正式实施,因此,基于“法律不具有追溯力”的原则,对本次争议使用(2014版)《解决办法》更为妥当。
根据《解决办法》(2014版)第二条规定:”
本案中,被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而被诉人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此诉状,显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申诉期限。所以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自2019年4月1日起在被投诉人实际控制下,未发生实际转让。投诉人的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投诉期限,中心不应受理该投诉。
3、尽管被投诉人认为中心不应受理本次域名争议,但为保护被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仍对投诉中的陈述和结论作出回应。详细情况如下:
仲裁结果:
关于“解决方案”的适用性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争议域名包含整个IMDB商标,除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IMDB商标完全一致。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混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在收到中心受理的投诉前,已合理使用争议域名,无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商业利益。但本案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时,将争议域名网站宣传为“IMDB中文网”,声称提供“imdb评分”,并在争议域名首页显着位置使用名称与投诉人黄色IMDB商标高度相似的网站。同时,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与投诉人高度相似的“电影票房排名、imdb评分、影评、寻找最佳电影”等服务。
所以,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并非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未合理合法地将争议域名用于非商业目的。并且,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获得了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权,也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域名上享有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就知道投诉人及其IMDB商标。此外,上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仅混淆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误导了公众,而且损害了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恶意。
综上所述,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mdb.cn转让给投诉人。
总结:
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双方主要围绕到底是用“2014版的解决办法”还是“2019年的解决办法”展开了激烈地交锋。其主要原因是2014版规定“仲裁受理期限为两年”,而2019版规定“仲裁受理期限为三年”。如果是按2014年版的话,那么投诉人已经没有仲裁的资格(应该只针对中国的域名比如.CN或中文域名有效),但是按2019年版的话,投诉人没有超过仲裁受理期限。
仲裁小组认为“当规则发生改变的时候,旧规则已经废止,那么应当遵循新规则”……所以,还是受理了此次仲裁案件。
但小胖觉得,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例实际上跟争议域名交易多少次,交易多少钱,谁交易的,用那版解决办法没有多大关系,主要还是因为“模仿imdb的官网”涉及侵权和恶意使用,才导致域名被仲裁转移。在看这份案例之前我打开imdb.cn这个域名看了一眼,给大家看一下两个网站的对比: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