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域名: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美国的Whatsapp,LLC公司(Facebook旗下子公司);
2、被投诉人是中国持有人Wang Yong。
仲裁过程:
2021年9月4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投诉;
2021年9月16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更改投诉人信息;
2021年9月20日,投诉人重新递交投诉书;
2021年9月28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2021年10月18日前进行回复;
2021年10月22日,中心宣布被投诉人违约(没有答复);
2021年11月10日,中心任命Wilson Pinheiro Jabur(威尔逊·皮涅罗·贾布尔)作为本案唯一专家组成员,正式开始审理本案。
事实背景
1、投诉人从事移动信息应用程序业务,成立于2009年,于2014年被Facebook,Inc.收购;
2、投诉人于2017年12月21日获得WHATSAPP中国商标,2011年4月5日获得WHATSAPP美国商标,2011年5月24日获得WHATSAPP国际商标。
双方辩论:
A.投诉人
1、投诉人自称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受欢迎的移动应用程序之一,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超过20亿(截至2021年)用户,是WHATSAPP的“全球知名商标(包括中国)”的所有人;
2、投诉人认为,WHATSAPP商标具有明显可识别特征和元素,在该商标前后添加其它数字和字母并不妨碍《政策》下关于混淆性相似的认定;
3、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较高全球知名度,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时若以不知道投诉人的WHATSAPP商标为理由是难以想象的;
5、鉴于投诉人的WHATSAPP商标在全球享有压倒性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与其容易混淆,总会对WhatsApp的用户造成混淆的困扰。
B.被投诉人
未作出任何回应。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所有争议域名都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添加其他术语、数字和字母,例如“chat”、“2021”、“comm”等,并不能将两者区分开来,所以上述154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合法获得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是显而易见的。小组专家判定投诉人已经达成仲裁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回应,小组专家则无法在被投诉人角度来判断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拥有合法权益,小组专家通过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发现,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都没有被积极使用,这使得小组专家很难从中判定被投诉人拥有哪些域名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家小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小组专家接受投诉人的仲裁诉求,勒令将150多个争议域名转移给到投诉人。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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